名字:吴斐,住址:凤凰县山江镇雄龙村 2 组,身份证号:4331231974XXXXXXXX,联络电线XXXX。2024 年 7 月 11 日,凤凰县农业乡村局依法对吴斐坐落山江镇雄龙村的饲养基地出产的鸡蛋做监督抽样。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查验,样品中氟苯尼考残留量为 17.8μg/kg(限量值≤10μg/kg),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鸡蛋共 700 枚,已悉数出售给邻近居民,违法来得到的 1050 元。吴斐个人独立运营饲养基地,其出售的农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范,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相关规则,结合案子情节(农户、货值金额较低),作出如下处分。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凤凰县农业乡村局计财股开具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数额 3% 加处分款。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 60 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