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二)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要求,对风险级别高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列入《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则不需要检疫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事项已取消,直属海关不再组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并颁发《从业证》。
可以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竹木草制品”中查询《中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名单》,该信息海关总署根据真实的情况动态管理。05进口粮食
请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政务公开-海关法规栏目,查阅《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明确要求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公司)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公司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公司,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标准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公司,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做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互联网+海关”()-“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行申请。07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到国外,企业要不要办理出口饲料企业注册登记?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用海关注册登记。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企业出境饲料如果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可以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机构设置-司局子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动物产品类-饲料添加剂,查询《允许进口私聊添加剂和预混料国家(地区)产品及注册企业名单》,该信息海关总署根据真实的情况动态管理。0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境外生产企业如此备案?
企业应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查、抽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